讯 吴云、徐修美、记者张愉报道:今年1月31日凌晨,吁某驾车看到喝醉酒的魏某后将其带上车,并在后排座位对其实施强***,之后把魏某拖下车抛弃。7月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报一审以强***罪判处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月31日凌晨2时许,吁某驾驶小车在南昌下沙窝停车时,见被害人魏某喝醉酒后在马路上晃来晃去,遂将被害人带到西湖区沿江大道灌婴路附近,在其车子后排座位上趁机实施了强***。其间,被害人魏某打了吁某一巴掌,吁某也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事后,吁某将被害人拖下车抛弃,然后开车回家。案发后,魏某在路人的帮助下及时报警。经鉴定,魏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吁某行为构成强***罪,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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