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一个月前,余杭区中泰街道某居住区建设工地在施工中发现了四座汉代古墓葬,但没有及时向文物行政单位报告且继续进行施工,导致文物所剩无几。日前,余杭区文物监察大队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处以20000元的行政罚款。
在墓葬群落密集的地区,比如良渚文化集中的余杭区,能否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减少国家损失?
建设工地发现古墓葬
不但不报告还继续野蛮施工
案件还得追溯到一个月前,余杭区文物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中泰街道某建筑工地施工时发现古墓葬。“但等到我们赶到现场,发现墓葬已所剩无几。”陈副队长说,经现场实地勘察,该建设工地的一坡地上暴露出四座已被挖土破坏的古墓葬,只剩下若干块青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以及第七十四条“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文物监察大队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古墓为汉代墓葬
建设单位被行政罚款两万元
经省文物专家鉴定,该工地遭破坏的古墓为汉代墓葬。
昨天,杭州市文物考古所相关专家已经进驻现场进行前期清理。余杭区文广新局文保科贾科长表示,会先对暴露出来的四座墓进行抢救性发掘,再看看是否还有其他墓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也就是说,建设单位除了要接受两万元的行政处罚,还须承担接下来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费用。
土地开发前应先考古勘探
玉架山遗址就是这样保护下来的
其实,早在建设单位施工之前,这一系列的损失就可以避免。
2005年11月出台的《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按照公告规定,开发商应先提交审批方案。方案提交后,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会到现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如未发现地底可能存在文物,方案才会获批。由此保护下来的文物,最有名的就是茅山遗址和玉架山遗址。所以,目前2006年前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地块是我们平时勘察的重点对象,相关单位也可以主动申请文物勘探。”贾科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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