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燕通讯员 朱燕佳
2011年农历正月初五,门卫老段在公司老板的安排下放鞭炮,谁料却被乱蹿的烟火炸瞎了右眼,老段遂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嘉定法院依法判定公司担责70%,赔偿老段损失共计12万元。
退休在家的老段为了赚点钱贴补家用,自2008年9月起在一电机公司担任门卫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领工资也没有正式的工资条,只是在付款凭证上签字而已。
2011年2月7日(年初五),老板李某安排老段和其他员工放鞭炮。在燃放鞭炮的过程中,在一名员工点燃一支烟火后,谁料那支烟火竟然横着蹿,刹那间击中老段右眼,其脸部当即鲜血淋漓。
经鉴定,老段右眼球完全萎缩,角膜完全混浊,丧失视光基础,评定为八级伤残。
事后,因就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未果,老段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8万余元。
被告机电公司则辩称,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知道放烟花有危险,但他缺乏安全意识,所以主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依法判定,机电公司赔偿老段12万元。
欢迎发表评论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