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1岁的被害人马某梅说,2009年9月22日,芦禹安约她和另一名女学员廖某花到一艳美容院见面,说帮两人“突破”。当晚10时许,马某梅、廖某花与芦禹安来到美容院,芦要求马某梅、廖某花把衣服都脱掉,二人不肯,芦禹安就过来把两人的衣服脱掉,只剩下内衣。
翌日凌晨,芦禹安将马某梅奸淫。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原判
2009年11月30日,韦某娟和其他学员聊天时,议论到芦禹安,才知道芦禹安以相同方式骗了十几名女学员,于是报警。2009年12月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长安镇沙头社区一出租屋将被告芦禹安抓获,并依法扣押存有被害人裸照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