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芦禹安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芦禹安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中院认为上诉人使用欺骗手段,逐步放松被害人的警惕,削弱、麻痹被害人的反抗意志,趁机奸淫被害人,且其强奸人数达9人,其中4名被害人还被奸淫两到三次,犯罪手段卑劣,依法应予严惩,因此驳回芦禹安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上一页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