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开升降机的建筑工人钱世远,不慎坠落进电梯井道。捡回一条命的她摔成一级伤残几成植物人,需要终身护理。事后,电梯施工方不愿担责,钱世远无奈之下将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86万余元。前不久,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北门法庭在云南财经大学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女工莫名坠落电梯井道
去年5月,钱世远受雇于昆明市泰旸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在天骄北麓南区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开升降机)。7月12日,在工地干活的钱世远忽然“失踪”,在同事们的寻找下,最后在天骄北麓2栋1单元1层室内电梯井道中发现了她,后被送至医院救治。
钱世远头部、肺部等多处受重伤。经医院救治,虽然捡回一条命,但因受伤过重,经鉴定达到一级伤残,几成植物人,需要终身进行全部护理。其间,钱世远的医疗费用达46万余元。
因钱世远丧失语言功能,她是如何坠入电梯井道的不得而知。事后,由于电梯施工方不愿担责,钱世远将相关的4家公司——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昆明泰旸建筑经营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赔偿损失1866779.22元。
现场是否有防护措施
原告代理人出具的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后,五华区安监局、开发商、土建、电梯安装等单位对事故作出了认定:现场没有防护措施,其现有的防护栏是在事故发生后安装的,且事故现场没有照明,漆黑一片。
原告代理人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隐患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昆明市泰旸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他们的安全管理行为符合相关安全制度,事发地设定了安全标志。事发当天没有开灯,是因为当天因“缺货而停工”,关闭电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事发当天,原告没有戴安全帽就进入事发地点,她自己不注意安全,坠入井道,本身有重大过失”。
与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签有协议的昆明泰旸建筑经营公司则表示,原告的受伤与工作没有关系,公司没有在事故发生现场承揽过任何工程,没有任何过错。“此事故应由一、二被告承担责任。事发当天原告自己进入施工现场,作为专业施工人员,自身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损伤自己也应承担责任”。
作为土建承包方的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原告不是公司的员工,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电梯隐患也与他们无关,此事不应担责。
土建移交是否在事故前
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称,作为第三被告的昆明泰旸建筑经营公司、第四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庭在综合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判令其不担责或少担责。
原告代理人的理由是,昆明泰旸建筑经营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担负的电梯安装土建工程已于2011年3月20日移交给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且在移交清单上有双方负责人的签字,与事故责任没有关系。
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则辩称,该次移交虽有负责人的签字,但并没有盖章,属于“无效移交”。真正的移交是在2011年7月19日,即事故发生后的再次移交。
经过审理,法庭在征求几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原被告表示同意调解。因调解涉及几方当事人,当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