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杨田 蒋巍)在大学谈了4年的恋爱,小陈却在与女友分手后,持借条向女友追债。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判决对方返还小陈欠款共计22000元。
小陈介绍说,他在毕业前把钱借给了女友小苏,小苏一直没有偿还。小陈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小苏归还借款,因小苏同意还款,小陈就撤诉了。但是小苏不守信用迟迟不还,所以小陈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22000元以及利息5000元。
小苏辩称,虽然借条上的签名是她写的,但她是在小陈的威胁下才写的借条,自己实际上并不欠小陈的钱。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借条作为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小苏虽然否认借贷关系成立,主张借条系自己受胁迫所写,但是未能就此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全案证据,小陈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了一致,并产生了借贷事实,小陈依法对小苏享有债权,小苏应当及时返还欠款。鉴于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小陈主张5000元的利息没有依据,故依法驳回小陈的该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