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征求意见稿原有第二条,按赠与合同的规则来处理因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王剑:以往对“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这类问题,我们习惯于用道德规范来约束,更多求助于批评、教育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如今,我们更应意识到要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家庭普遍适用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我国《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应认定是无效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地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对社会、对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而言,是极大的伤害,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但是如何对那些受到欺骗而被动成为“小三”的人权益受到侵害而加以法律保护,是一个严肃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