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山居住的房屋因公路扩建被拆迁而获得政府补偿69万余元,已经出嫁的原告黄莲以该拆迁房屋为父母建造是父母遗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补偿款。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莲的诉讼请求。
被继承人黄立和韦英分别于1929年出生和1932年出生,并分别于2003和2002年去世,两被继承人生有儿子黄山、黄新、黄光;女儿黄凤和黄莲。1989年1月5日的土地登记申请书载明:申请人黄立,地址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定律村中山街某号,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面积为308.17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59.443平方米,当时家庭人口为12人。房屋为砖木结构,层数为二层。1990年6月11日,两被继承人与三个儿子按当地习俗进行分家析产,被告黄山和黄光分得中山街房屋的各一半,被告黄新由小组分给另外一间房屋,由被告黄山、黄光各补偿给被告黄新1500元。原告黄莲和被告黄凤没有参与当年的分家析产。分家后,被继承人黄立随被告黄光生活,被继承人韦英随被告黄山生活。1996年11月29日,政府批准黄立、黄山在原宅基地上改建住房,批准用地面积为50平方米。1997年,将旧房屋拆除一半,并在拆除后的原宅基地上,建造一砖混结构楼房。房屋建成后为被继承人韦英及被告黄山一家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