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后,另一半的旧房屋也拆除,建造现在未被拆迁的楼房,由被继承人黄立及被告黄光一家居住。2002年被继承人韦英去世时,由被告黄山料理后事。2013年7月份,因道路扩建的需要,被告黄山一家居住的房屋被拆迁,被告黄光一家居住的房屋没有被拆迁。被告黄山一家居住的房屋因拆迁,政府支付的补偿性费用总共699327.06元。该款项已全部转入被告黄山的银行账户。同时,政府按拆迁户被拆迁的土地面积1:1进行置换。
2014年1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被继承人黄立、韦英遗产,即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定律村中山街房产拆迁补偿款和该房宅基地置换补偿土地的五分之一份额(总共价值约10万元)给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山负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撤回宅基地置换的分割这一项诉讼请求,置换土地待确定之后再申请分割。具体的请求分割数额是6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