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黄立2003年死亡时是随被告黄光生活,被继承人韦英2002年死亡时是随被告黄山生活。原告请求分割两被继承人的遗产,以两被继承人留下原砖木结构的房屋为遗产,并指定分割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定律村中山街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因被告黄山居住的房屋被拆迁,该拆迁房屋为1997年建造,并不是1989年登记的原砖木结构房屋,且该房屋已于1990年处置,并于1997年拆除建造现被政府拆迁的房屋,原告以两被继承人留下原砖木结构的房屋为遗产,要求继承分割现在被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如上判决。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黄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