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是最早的稻作民族,在上古时期就种植水稻。苗族在原始社会,以树叶为衣,以岩洞或树巢为家,以女性为首领的情况,在苗族古歌中有大量的反映。从一些地区的亲属称谓制度中,还能看出从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从血缘婚到对偶婚的演变痕迹。秦汉以后,封建王朝在大多数苗族地区建立郡县,实行“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的羁縻政策。五溪地区的苗族先民已开始从事农业生产,掌握了用木皮织绩和以草实染色的纺染技术,出现了产品交换。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武陵地区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苗族的原社会开始逐渐解体,原来由血缘关系组成的氏族公社,已逐渐发展成为地缘关系的农村公社。唐宋年间,苗族逐步进入到了阶级社会,农村公社的首领已有了土地支配权。汉族的封建经济,通过汉、苗等民族间频繁接触,促进了苗族封建社会领主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些“蛮酋”、“蛮帅”成为世袭的“土官”,领有大量的土地。在这些“土官”境内的苗民沦为农奴(称为“田丁”),耕种着领主的土地,交纳租赋和服无偿劳役,并须参加领主间的械斗,为其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