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幸福”也不仅仅局限于此,因为任何主观的行为在没有客观的支持下,由于缺少根基,只能是空中楼阁。获得幸福感的客观条件是人类基本需求的满足,包括获得生存、安全、自由、健康等条件。人,必须先是一个活着的生命体,在生命体存在的基础上,才谈得上去获取“幸福”,这是最最基本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幸福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是相辅相成的。幸福就是在物质追求的基础上得到的精神快乐。物质和精神两者是统一的、不可割裂的。物质是精神的基石,而精神又是物质的外化。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说:“首先是最崇高的理想,其次才是金钱;光有金钱而没有最崇高理想的社会是会崩溃的。”马克思也说过:“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由此可见,物质需要的尽可能满足是实现幸福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我们不能说物质条件优越,就一定幸福;物质条件不优越,就一定不幸福。实际上,因物质需要的满足而产生的愉悦感,是人与动物所共有的,但精神幸福则为人类所独享。物质幸福是初级、短暂、浅层次的,精神幸福才是深刻、持久、永恒、高级的。西方古代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曾说过,“幸福与否,乃灵魂之事,幸福不在于众多的家畜与黄金,而在于神圣的灵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