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绝不是男女两性平等互爱、相互忠诚的结果。[2] 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我国在长达五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一个男子不仅可以有一个妻子.而且纳妾不受限制。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实际上就是一夫多妻制。[2] 就是说.男子可以凭借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且必须坚守贞操,以保障子女血统的纯洁性。我国国民党时期的立法,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在实际上完全不可能实现.纳妾依然是那个时代婚姻制度的基木特征。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生活资料私有制,实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木特征。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重婚、纳妾现象存在.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社会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应当是真正的、全面的一夫一妻制。[2] 但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制度还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形式发展,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保障一夫一妻制的贯彻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一夫一妻原则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封建腐朽观念的影响,通奸、卖淫、妍居、重婚等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现象仍不时发生。为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