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在包办、买卖婚姻中,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l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匀,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2 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予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