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如果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先刑后民’,民间借贷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民庭先不审理”,对此,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是倒退。
姚辉解释,这样规定是从现实考虑的,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化事件,目前来看,由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一体化处理是最好的办法,解决起来比较有效。
此外,对于近年来兴起的网络借贷,规定也很明确,如果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网络平台不担责,但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