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恋爱失败跳楼自杀致残 家属索赔20万

2012/6/13 14:06:2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徐伟 通讯员侯港 重庆巫溪一中学高中生刘某因恋爱失败跳楼自杀未遂导致终身残疾,刘某家属称校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一纸将校方告上法庭,向校方索赔20万元。刘某家属认为校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侯港 重庆巫溪一中学高中生刘某因恋爱失败跳楼自杀未遂导致终身残疾,刘某家属称校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一纸将校方告上法庭,向校方索赔20万元。

  据了解, 刘某系巫溪某中学高二年级一名在校学生。2010年8月7日刘某因恋爱失败,产生了自杀念头。事发当时他坐在梯台处的窗台上给一个女孩子打电话时被负责该楼层管理的生活指导教师老师看见,老师便制止让其不要坐在窗台上打电话,刘某答应说道不要紧,等其离开后便准备跳楼自杀,同寝室的李某看见后赶紧上前抓住他的手施救,生活指导老师在听到李同学的呼救后赶来救助,但因为此时刘某的整个身体已掉到窗台下面加之他本身也不配合,救助不成,刘某坠落到地。学校立即派人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生命脱离危险但落下了终生残疾。

  刘某家属认为校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原告刘某因失恋而实施自杀行为,且拒绝他人施救,虽然受到了人身损害,但其后果是由其自杀行为造成的,其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生活指导老师在看见原告刘某坐在窗台上,未予有效制止,便离开,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由巫溪某中学校赔偿刘某39728.52元,其余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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