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使非婚生子女在实践生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立法上还没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处于相同地位,在国内也没有相应的社会机构来维护非婚同居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已势在必行。
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由在立法中受到歧视到受保护,又在社会上受到歧视到受到应有的尊重(即将他们视为“无亲之子”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观念的转变),为了切实保护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今大多数国家已取消非婚生子女等歧视性的称谓,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将所有的子女都称为子女,确立了未成年子女的认领制度或准正制度,相比较而言,认领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且更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所倡导的要求,但是由于受到多重阻力的影响,我国还未建立认领等确定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相关身份的制度。
基于此,为了顺应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发展趋势,应促成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