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是指腰间,其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即是婚生子女,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依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其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就被划归为非婚生子女。本文所述的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属于非婚生子女中的一种,是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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