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及多机构合作原则
该原则是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机制。”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必须始终承担主要责任并发挥主导作用,实行统一领导。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规划,为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暴干预工作;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等。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同时,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卫生、民政等政府部门,妇联、民间妇女组织、研究机构、社区、学校、媒体等在内的许多机构都已不同程度地参与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来。一些地方已初步建立起各机构防治家庭暴力的运行机制,但大部分是以妇联组织为主导的,其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家暴防治法的制定,应该可以完成从以妇女组织为主导到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机构合作模式的转变。
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制止暴力行为,使施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严惩施暴人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家庭暴力,是要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铲除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即根植于人们头脑中的歧视、不平等的传统思想,建立平等和谐的新型家庭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施暴人也是传统文化的受害人,在对施暴人课以法律责任的同时,还须进行必要的教育,依法进行行为矫治、心理治疗,使更多的施暴人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改变思想,成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同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