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亲和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