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周某曾于2010年3月19日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09年4月22日撤诉。09年,原告周某再次起诉离婚。
案例介绍:
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曹某两次宫外孕、一次意外流产,并患上慢性妇科疾病,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周某曾于2010年3月19日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0年4月22日撤诉。2010年12月,原告周某再次起诉离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曹某因慢性盘腔炎被迫切除两侧输卵管,基本丧失生育能力,作为女性,其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原告周某作为丈夫,在此时应当给予被告曹某更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承担起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所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