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家庭经济、子女抚养及老人赡养的问题,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等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的感情确实破裂,一般亦会准予离婚。
而上述案例,周某与曹某均没有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只是因生育问题与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例无法挽回的地步,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多作沟通就可以改善关系,基于此,法院认为尚未满足准予离婚的条件,故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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