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洪女士欲哭无泪,巨额的财产成了看得见却拿不到的泡沫。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民事庭法官给出了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也就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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