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洪雪) 司机杨军丢失高速公路收费卡后,被要求按最远里程交纳了95元。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首发集团返还杨军通行费90元,驳回杨军要求双倍赔偿的诉求。
判决后,丰台法院向北京市发改委和首发集团发出司法建议。据悉,起诉首发公司多收费在本市还是首例。
杨先生诉称,2009年11月26日下午,他开车从八达岭高速公路沙河进京口进入,途经清河至上清进京口驶出时,因卡片丢失,被收费人员按最远距离收取通行费95元。
经查询,按行驶里程,他只应该交5元费用。他起诉要求首发集团双倍退还多收的费用共计180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八达岭高速公路的入口站装有车道摄像机,通过录像可以核实车辆的驶入站,在杨先生提出要求核实时,首发公司拒绝了杨先生的要求,显属不当,首发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
首发公司具有通过调取录像等方式证明杨军驾车驶入站的举证能力,本案中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首发公司,而该公司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杨军驾车的驶入站应确定为其主张的沙河进京站。
判决后,首发公司称将回去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法院向首发集团发出司法建议(部分)
一、对“无卡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收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予以改进,维护司机的正当权益。
二、在遇到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时,应根据车牌号码查询车辆入口信息,或根据司机报称的入口站查询车辆通过情况。按最远程收费的,建议出具《收费异常处理证明》作为现场处理的凭证。
三、建议做好车道录像、车道日志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以便事后稽核、取证。
四、在查实入口信息后对于多收取的通行费用,建议启动相应的退款处理流程及时退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