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女孩面部被狗咬成重伤 警方强制收容犬只

2010/7/7 11:53:4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7月1日开始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明文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其中“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便在被禁养的犬只范围内。按照“条例”第39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饲养禁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岁女孩面部被狗咬成重伤 警方强制收容犬只

邻居说,这只土狗平时就很凶

1岁女孩面部被狗咬成重伤 警方强制收容犬只

接受处罚

1岁女孩面部被狗咬成重伤 警方强制收容犬只

小女孩伤情较重

1岁女孩面部被狗咬成重伤 警方强制收容犬只

警方强制收容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第6天

  昨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成都锦江区年仅1岁3个月的星星(化名)被房东冯汉品饲养的中华田园犬将面部等部位咬成重伤,该犬只当即被警方强制收容。

  星星在空军医院打了狂犬疫苗并接受治疗,医生说星星状况比较稳定,还需观察48小时才行。伤人犬只的主人冯汉品被处以200元罚款。律师分析,犬只主人应该无条件承担责任,负担女孩全部医疗费用。

  倒垃圾一瞬间小孙女被狗咬住

  星星的父亲甚刚今年29岁,射洪县人,来成都打工已多年,这几年,他主要做空调安装工作。3年前,他和妻子胡艳一起在锦江区琉璃乡潘家沟村10组20号租了一间房屋,房东是冯汉品。

  两天前,甚刚远在射洪的母亲黄念香带着他1岁多的女儿星星来到成都,本来打算暂住两天后再转到资阳看望星星的外公。

  昨日早上8点半左右,星星的爸爸妈妈已经上班去了,租住房里只留下了星星和奶奶两个人,当时,奶奶刚刚打扫完家里的卫生,准备到门口倒垃圾,1岁多的星星便跟在奶奶的屁股后面。“我当时没有注意到她跟着我出来了,如果注意了,也不会发生这种事了。”黄念香哭着说,就是她倒垃圾的一瞬间,星星就被狗咬住了。

  邻居抓住双腿奋力救出小女孩

  第一时间发现星星被狗咬的不是黄念香,而是同在冯汉品家租房住的杨雪梅。“当时我丈夫正在停车,他听到门口的狗叫声和平时不一样,便喊我看看,我出来一看,小女孩正被狗咬住,当时吓呆了。”杨雪梅说,她第一反应是抓住小女孩的双腿。“扯过来一看,小女孩的脸……”杨雪梅立即喊了黄念香,二人一起叫了辆面包车将星星送往医院急救,在去往医院的路上,杨雪梅还拨打了110报警。

  锦江公安分局柳江派出所***赶到时,现场只剩下那只中华田园犬和一地的鲜血。

  经医生诊断,星星面颊伤口大约3-5cm,头上也有7处伤口,右前臂也有伤痕。经过1个多小时手术,星星脸部的伤口才被缝完,连主治医生也数不清一共缝了多少针。随后,医生还为星星打了狂犬疫苗预防针。目前,星星的状态比较稳定,但医生说,还要观察48小时才行。

  被罚200元!

  主人:“我晓得是禁犬,正打算送走。”

  “按照7月开始实施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我们将对你的狗强制收容,并对你处以200元罚款。”昨日下午5点,在狗主人冯汉品家门口,***对他宣读了行政处罚结果,随后将还被拴在门口的狗带走,“我们将把它送到动物收容站,再进行进一步处理。”***说。

  7月1日开始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明文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其中“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便在被禁养的犬只范围内。

  ***介绍,虽然“条例”已开始实施,但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的狗主人有两个月的“缓冲期”,让他们找到合理处置禁养犬的办法,两个月后,警方将采取强制措施,没想到在这之前就出了这样的事。

  按照“条例”第39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饲养禁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我晓得这是禁养犬,这几日正在给它找去处。”昨日,小女孩被狗咬伤后,狗主人冯汉品和妻子廖萁秀一刻也没有闲着,廖萁秀更是第一时间跑到医院看望小孩,一天都陪在小孩身边。对处罚200元的决定,冯汉品点头表示接受,但当***提出要将犬只强制收容时,他有些不愿意,“我觉得我可以给它找去处,但如果你们非要带它走,我也没有办法。”

  冯汉品说,这只狗他养了四五年,还从未发生过这种事,但邻居们表示,此狗一直比较凶悍,陌生人进门,都要绕着走。

  治伤谁付钱?

  律师:“造成伤害,主人应付医疗费。”

  入院当天,医院要求先交医药费5000元,廖却称自己一时无法筹集到,女孩父亲甚刚只好先交了1500元,“我哪有那么多钱哦,这1500元还是老板派人送过来的工资。”甚刚说着,手还在颤抖。碍于与房东冯汉品的关系,甚刚说不好意思向冯要钱。而冯汉品表示,将会帮助甚刚筹钱治疗星星的病。

  对此,成都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昊分析,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0条明文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禁止饲养的动物,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就算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管理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吴昊认为,既然中华田园犬也属于禁止个人饲养的犬种,那么本案中,伤人犬只的饲养人冯汉品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即警方对其罚款200元;2、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3、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垫付医疗费用。

  锦公宣记者牛莉摄影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