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医院停车场撞死幼童 死者父母获赔56万

2010/7/9 13:50:33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1岁9个月的小宇(化名)在北医三院停车场跑动时被车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付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此次事故并非意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李奎实习生陈莉) 1岁9个月的小宇(化名)在北医三院停车场跑动时被车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天上午,海淀法院推翻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意外事故”结论,认定司机存在过错,判处保安公司及保险公司向小宇的父母赔偿共计56万余元。

  2009年10月14日上午,在北医三院停车场内,本市某保安公司司机付某驾车时撞上正在奔跑的小宇,小宇的头部被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付某与小宇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小宇的父母起诉称,事故现场为医院院内的人车混行道,付某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小宇被碾轧致死。付某被行人拦下后,也没有主动报警,所以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们要求付某、保安公司、保险公司共赔偿74万余元。

  海淀法院上午判决认为,在医院院内这种机动车与行人混行的特殊区域,司机负有的注意义务应远大于在一般道路上行车的注意义务。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的事故经过,小宇并非直接倒在车下,在小宇与车辆右前门接触过程中,付某就应察觉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但付某称直到听见有人喊叫才停车。

  而且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既未抢救伤者,亦未报警,而是由他人报警且由小宇家属自行支付抢救费用。

  所以,付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此次事故并非意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小宇的母亲田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充分尽到对小宇的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保安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宇父母赔偿11.4万余元,保安公司向小宇的父母赔偿45.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