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下班途中被撞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状告劳动局

2010/8/13 8:53:3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因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邱买林所在单位某餐饮店将杭州市劳动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至于邱买林同事的证言是否真实,劳动局在作工伤鉴定时发函让餐饮店举证,但餐饮店没有回应。

  下班回家途中遇事故脾脏被摘除

  劳动部门认定是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把劳动局告上法庭

  律师认为,如果伤者维权方式得当可获双份赔偿

  □通讯员 尚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伤者除了向肇事方索赔之外,能否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江西小伙邱买林9个月前的一次意外再次引发人们对这个热点问题的关注。

  因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邱买林所在单位某餐饮店将杭州市劳动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上城法院昨日上午经过审理后,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下班途中遇事故小伙脾脏被摘除

  “我现在重体力活干不了,平时最喜欢吃的辣味现在也不能吃了。”22岁的邱买林来自江西九江,昨日他和律师一起出庭,他说,一起交通事故彻底改变了他的生活。

  去年10月25日晚,邱买林上完夜班与同事一起回家途中,在文一路一清新村公交站坐41路车时,看到末班公交车从远处驶来,邱买林赶紧跑过去。这时,前面突然停下一辆出租车,乘客打开车门时,将邱买林撞倒在地。

  乘客问邱买林要不要上医院。“我当时感到除腹部局部疼痛外,没发现其它异常,就对下车乘客说‘不要紧’。” 邱买林说,但当他坐上41路公交车后,突然感到剧痛难忍,于是下车并打了出租车回家。

  第二天早上,因疼痛加剧,在家人陪同下到半山医院就诊,后来转到浙一医院并实施了脾脏摘除手术。

  劳动部门两次认定为工伤单位却不认可

  经过鉴定,邱买林的伤势构成6级伤残。邱买林说,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没有支付一分医药费。

  由于当时邱买林和同事没有看清出租车的车牌,事后通过多种努力也没有结果。向相关部门咨询后,邱买林得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还可以向单位索赔,于是他在今年1月向杭州市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很快有了结果。1月26日,邱买林和他所在的餐饮店都拿到了杭州市劳动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局认定意见为:经审核与核实,邱买林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餐饮店不服,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请行政复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今年6月4日维持了杭州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对此,餐饮店均不认可,随后向上城区法院提请诉讼。

  是否在下班时间下班路上遭遇事故,双方辩论激烈

  法庭上,对于邱买林是否在下班时间下班路上遭遇事故,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餐饮店一方认为,当晚邱买林出事时间与下班时间相隔1小时,这期间邱买林去了哪里不清楚,所以不算是下班时间。

  此外,餐饮店还认为,停着的出租车开门的力量不至于将邱买林的脾脏撞破裂。邱买林被撞伤后,没有立即报警或留下出租车的车牌和司机的联系方式,令人疑惑。

  餐饮店的第三个理由是,***的事故认定书(由于当时出租车已离开,***是根据邱买林和其他旁证的陈述,出具的简易事故认定,记者注)中只是对事故过程进行了简要的陈述,并没提到邱买林脾脏被撞破的事,***事故认定存在瑕疵。另外虽有同事证言,但证言是否真实有待考证。

  对于餐饮店一方的辩解,劳动局与邱买林一方认为,事故发生后有邱买林的在场同事作证,当时邱买林是在下班时间,准备乘公交车回家路上发生事故,工伤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邱买林同事的证言是否真实,劳动局在作工伤鉴定时发函让餐饮店举证,但餐饮店没有回应。

  上下班路上遭遇事故怎么办?

  “上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首先要报警。”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的叶爽律师是给邱买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对于餐饮店一方在法庭上的说法,叶爽律师认为对方是在逃避责任。

  叶爽律师说,邱买林和家人虽然第二天发现伤情不对后才向***部门报案,虽然时间方面有些滞后,但有当时和邱买林同行的同事作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的。如果能够找到肇事出租车还可以获得事故赔偿。

  叶爽认为,除了及时报警外,还要及时就医,并保留门诊病历以及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申请工伤鉴定等。

  叶爽说,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如果认定当事人是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就可以获得人身损害和工伤保险双份赔偿。

  叶爽的观点得到邱买林遭遇事故现场所在的西湖区劳动局有关人士的认同。

  代表杭州市劳动局出庭的傅先生(来自西湖区劳动局)说,关于上下班遭遇交通事故能否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浙江省政府去年7月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暨《浙江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新的处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目前社会上有人提出,上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有重复计算的争议,傅先生表示在国家和有关部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伤者有权获得双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