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透过金环大厦两楼中间的缺口照进居民窗子。
相关审批文件
他们“失去”阳光6年了,原因是他们楼前建起了名为“金环大厦”的高层。2010年8月31日,在经历了多次官司后,这个小区的28名业主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其实,在2007年,市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此事做出了判决,判令开发商青岛市台东房地产集团公司对他们做出不同数额的赔付。但是,赔付的数额他们并不满意。
在诉状中,这28名业主说,金环大厦的规划有违法嫌疑,并称开发商因此“非法获利 ”5000余万元。因此,他们要求开发商将巨额的非法获利作为他们“失去”阳光的赔偿。对此,青岛台东房地产集团公司负责人表示 ,金环广场的建设完全合法。法庭当庭并没有作出判决。
新闻溯源
小区楼前建起高楼大厦
西仲花园,坐落在海信立交桥附近,东西快速路以北,延安三路以东,有数十座居民楼。6年前,这个小区的居民发现,小区西南角也就是海信立交桥旁边建起了3座高层。他们听说这3座名为“金环大厦”的高层将建26层。
“那时,我们就意识到,高层会挡住后边多层居民楼的阳光,还会影响通风。”居民张先生说,从那时开始,他们就开始了维权,但一直未果。2004年金环大厦落成。后边的西仲小区35、37、39号楼受到了严重影响,部分房子竟然常年照不进阳光,出现卧室发霉的情况。
受影响严重的40名业主,经过不停维权,市南法院在2009年作出判决,判令青岛台东房地产集团公司按照影响不同,不等数额赔偿业主。其中一名业主获赔4万多元。但是,法院判决后,有28名业主并不满意,他们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不足以弥补他们受到的影响。2010年8月31日,这28名业主联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诉状中,他们表示,金环大厦本来规划的是24层,后来却建成了28层,有违法嫌疑。他们还诉称,开发商因此违法行为,“非法获利”5000多万元。法院应确认开发商的违法事实,请求判令开发商将“非法获利”的部分用于补偿他们的损失。
小区现状
夹缝中求一缕阳光
8月31日,记者来到西仲花园小区,随便询问几个乘凉的居民,对金环大厦挡光被状告一事都能说出个一二来,但处理结果却很少有人说得出。一位住在37号楼的大爷说:“房子里住的就我和老伴,孩子在外面买房子。我们知道把大楼开发商告上法庭这回事,但年纪大了,不方便出庭,对结果也不是很清楚,只是听说还在处理,还在调查,赔偿大家也不满意,也不知道啥时候这事才是个头。”
小区35、37、39号楼是挡光最严重的三栋楼。在 39号楼某单元3楼,住着一位80多岁的老人。她说,几年前 ,这间房子再也不像以前那样每天阳光照射。老人告诉记者:“我有气管炎,只要潮湿,喘气就很难受,大楼起来后,我的病更加严重了,没阳光了,房子发潮 ,楼角发霉长绿毛 。”老人还说,她的房子是南向,冬天时,太阳能照个满屋,可现在 ,每天只有早晨和中午的一个多小时能看到阳光,“这点光还是从对面金环大厦楼层中间的一个缺口照进来的,其余时候都没有阳光照射”。
住在 35号楼的一位业主表示,他也是上诉人之一。这位业主说,居民应当享有“阳光权”,这是《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就是我们的靠山,开发商建高层影响了我们的阳光权,我们就应当去诉讼,直到得到满意的赔偿”。
这位业主坦言,他们的主张已经超越了索要阳光权的范围,“首先,我们认为,金环大厦的三座高层是违法建筑,规划、建设都有问题,我们特意请求法院确认这三座高层是违反法规、超建楼层的违法建筑。我们还进行了调查,由于开发商超层建筑,非法获利了5000多万元。”他们请求法院对违法超规划建设而产生的“非法暴利”进行处罚 ,并用这些“非法获利”对他们进行赔偿。
开发商
规划完全合法,建筑按规划建设
青岛台东房地产集团公司董事长孙连祥表示,金环大厦从规划到建设都是合法的。
“金环大厦和西仲小区是一体的,都是台东房地产集团公司开发的。”孙连祥说,为了在2000年以前解决西仲棚户区的问题,他们率先建设了西仲小区的多层建筑,“建设完成后,我们才开始着手建设金环大厦。”按孙连祥的说法,金环大厦的规划和西仲小区的规划是一个整体。也就是说,从西仲花园没有开始建设,就已经确定了金环大厦的层高是24层。对于实际层高是28层的说法,孙连祥说,如果按照居民的说法,金环大厦的“实际层高”应当是26层,“多出的两层是地下两层。”
孙连祥向记者出示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建设、验收手续,“另外,市南法院的审理也证明了,这个项目是合法规划、合法建设。”
不管金环大厦的规划程序、建设程序是否如居民所说的“违法”,金环大厦的确挡住了后边多户居民的阳光,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实施也明确规定,居民享有阳光权。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金环大厦的建设是不是违法呢?台东房地产集团公司是不是因此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呢?
孙连祥给记者拿出了《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办理办法》。“我们的建筑都是按照《办法》的规定而进行的,没有违法的地方,《物权法》有《物权法》的规定 ,《办法》对阳光权同样有规定。”孙连祥说,《物权法》对具体的日照时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办法》却写得非常明确:要保证被遮挡建筑在大寒日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据我们了解,在上诉的28名业主当中,绝大部分都符合这个标准。”
对于居民的上诉,孙连祥坦言说,可能是居民习惯了长时间的日照,对于忽然缩短日照时间感觉不适应,“但是,有一点我们不可回避,那就是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很难保证每位居民都能得到充足的日照时间,开发商只能按照《办法》行事。”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物权法》是2007年正式实施的,而金环大厦在2004年就已经建成,也就是说,在金环大厦规划、建设时,《物权法》还没有出台,我们考虑阳关问题的时候也没过多考虑到这一点,更多的是从楼间距来考虑的。”孙连祥说。
◎记者手记
小区居民生活确实受影响
尽管金环大厦建成的时候,《物权法》还没有正式实施,但我们无法回避的是,西仲小区内居民的阳关权已经受到侵犯,是不是受到影响的居民就应当忍气吞声呢?
开发商表示,他们也意识到了相关的问题,为了解决受影响居民冬天太冷的问题,他们为居民的取暖工程拿出了部分费用。不过,居民的维权脚步并没有停止,一位业主这样对记者说:“我的赔偿是4万多元,如果这笔钱是在2006年之前赔偿的,我可能会接受,毕竟在那个时候,这些钱我还能做些事,可是现在我无法接受。”
诚然,法律对是不是应该因为挡光而赔偿、具体应该如何赔偿,以致赔偿的数额都没有具体规定 。但是,问题终究归于一个事实——市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终审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文/图 本报记者
◎相关链接
2001年3月,燕儿岛路的15户居民,分别获得青岛国泰集团所付的2万元至14万元的“挡光赔偿费”。此前,居民发现窗前正在修建的国泰公寓建筑楼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室内自然光采集。
2000年年初,青岛市民张先生花了30多万元买了位于市南区丰县路一多层住宅的一套房。2002年,三栋80多米的高楼就矗立在他所住多层住宅的前面。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开发商应根据业主所受采光影响的不同,向张先生等10名申请人赔偿违约金8万元~12万元不等,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
顾某、卢某、徐某、于某是安达路某小区的居民,他们的房屋原本一天都可以接受阳光照射,但从2005年开始,某城建公司在他们居住的楼前建起了工程,且该工程将四人居住的房屋严重遮挡。2007年,法院一审判决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四人5万余元。
周先生家住四流中路某居民楼101户,该房屋与兴城路街道办正在建设的办公用房相邻。窗外拔地而起的楼房挡住了周先生家里采光,在法院调解下,街道办一次性补偿周先生1.2万元,并承诺不在现盖房屋顶上加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