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铁轨上被撞身亡 家属索赔两年无果

2010/9/8 10:49:1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铁路方起初答复最多赔千元 新司法解释出台破“铁规”,儿女悲诉“撞人不能白撞”奔波两年无果后,正当索赔事件陷入僵局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铁路事故赔偿纠纷案司法解释”,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进行了重新调整。直到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铁路事故赔偿纠纷案司法解释”,“铁规”才被破冰。

八旬老太铁轨上被撞身亡 家属索赔两年无果

  该图是杨长姑跌下身亡的现场。当事人家属认为,铁路护坡没有任何警示标识是造成该事故的主因。傅聪 摄

  铁路方起初答复最多赔千元 新司法解释出台破“铁规”,儿女悲诉“撞人不能白撞”

  记者 张颐佳 实习生 李怡飞

  常德临澧县的一位八旬老太在铁轨上被撞身亡,七天后悲痛伤心的老伴也撒手人寰,一周内失去双亲的五个儿女怀着悲痛的心情向铁路部门索赔8万元,可对方却答复最多只能赔1000元。

  奔波两年无果后,正当索赔事件陷入僵局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铁路事故赔偿纠纷案司法解释”,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进行了重新调整。看到希望的家属据此将负责事发路段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9月7日上午该案在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三楼开庭审理。

  【事故】 八旬老母铁轨上身亡

  出事前,82岁的杨长姑和儿子徐回安一起住在临澧县安福镇芭蕉社区,老人虽年近耄耋却身体很好,平时没事还会出门捡些垃圾到离家2.5公里的废品站去卖。

  2008年9月2日傍晚,不见老母亲归来,徐回安一家四处寻找,直到深夜仍未见踪影。9月3日天还没亮,徐回安再沿着老母亲常走的路向废品站走去,路过一理发店时,一师傅说:“听说铁路上撞死了一个老太太,你快去看看吧。”

  徐回安立马跑到了事发现场,果然看见了母亲熟悉的衣衫。徐回安说:“一条腿在铁轨中间,是被火车倒挂致肢体分裂,非常惨。”

  【索赔】 为讨说法5儿女奔波两年

  杨长姑老人去世后的第七天,5个儿女怀着悲痛的心情安葬了老母亲,当大家还沉浸在悲伤中时,老父亲因承受不了老伴的离开也去世了。儿女们认为这两起悲剧都是因铁路部门的“疏忽”造成的。

  9月7日法院开庭的一大早,杨长姑的大女儿徐林安和儿子徐回安早早就来到了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门口。为了给母亲的死亡讨个说法,他们已经奔波了整整两年多了。

  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徐家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三部分共计8万元,并要求石长公司承担诉讼费。而他们的法律依据正是今年3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激辩】 双方就责任认定展开拉锯

  在法庭上,徐回安提供了一组事发现场附近的“铁路护坡”的照片,从照片上可以清晰地看到约有20余级楼梯可以直接通上铁路。原告律师说:“在当地铁路沿线约2公里就有一个这样的楼梯,既没有栅栏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该承担20%-80%的责任”。

  而被告也提供了一组照片,图片是约一个两尺高的水泥墩子,上面有警示行人禁止在铁路上通行字样。另外还提供了一份公安机关在死亡当天做的询问笔录,一位铁路调度工人称曾经在凌晨三点碰到老太太并将她送离了铁路。所以铁路方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最多承担10%-20%的责任。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责任认定拉锯不下,法官在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后双方还是未能达成一致。

  新闻背景

  从赔几百元到最低要赔10%

  火车撞人赔偿30年后终破冰

  关于火车撞人的赔偿过去一直依据的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除最高150元的丧葬费外还可以获最高150元的一次性救助,共计300元。”据此规定,在过去30年里发生的火车撞人事故,铁路方一般只会象征性地赔偿几百元了事,可以说几乎是“撞了白撞”,这一“铁规”长期以来引起了广泛争议。

  直到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铁路事故赔偿纠纷案司法解释”,“铁规”才被破冰。

  今年3月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因翻越、穿越铁路等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最低应承担10%的责任;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在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若铁路运输企业尽到了安全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20%至10%;若监护人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全部损失的50%以上;若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均有过错的,则赔偿比例不低于40%。

  “无论是从人道主义或责任划分赔偿,确定火车撞人可以获得赔偿都是司法的一大进步。”对此,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四奇评论道。

  相关案例

  ●2009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民张某的女儿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最初只承诺补偿3000元。2010年5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新的“司法解释”为据,确定铁路部门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赔179410.8元。这是自《解释》施行之后,全国首例火车撞人赔付案件。

  ●2009年3月,在乌鲁木齐打工的力小兰被列车撞伤,事后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8月16日,经法院调解,乌鲁木齐铁路局向原告赔偿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