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万勤 通讯员 王庆泽) 一“穷男”与一“富女”相爱,遭到女方家庭反对,但无奈两人爱如磐石,无奈之下,准岳母逼女婿立下婚前保证书“约法四章”要求婚后善待她的女儿。昨日,市民张先生向记者咨询,这个婚前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今年28岁的张先生来自贵州毕节贫困山区,在武昌一家单位上班,三年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与安徽阜阳的女子杨小姐认识并相爱。杨小姐父母都是公务员,家庭条件殷实,尤其是杨妈妈,他们得知女儿找了个条件不好的男朋友后坚决反对这门亲事,小张工作流动性很强,说不准今后回到贵州毕节,女儿肯定很吃亏。尽管两人的恋爱受到杨小姐家人的强烈反对,但是两人三年来的爱情始终如一。现在两人的年龄逐渐增长,已到谈婚论嫁时,杨小姐拒绝家人跟她介绍男朋友,她父母只好答应他俩的婚事,两人把婚期定在今年10月6日,不过,准岳母却要求张先生写婚前保证书。
看到准岳母退了一步,未婚妻也苦苦相劝,尽管保证书上的内容有些勉为其难,为了娶得意中人,张先生还是答应了。得到未婚妻认可后,张先生在保证书上签字画押。约定10月6日两人大婚后即刻生效。
记者看到,保证书中总共有4条,内容很多,其中规定张先生以后必须到安徽发展,否则将赔偿杨小姐10万元,如果张先生今后出轨,他将赔偿100万元作为补偿。此外,张先生还要做适合老婆口味的饭菜,并且负责洗菜、切菜、炒菜、刷碗的一切流程等等,如果生活中违反,家人将作口头警告。
昨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孙志军解答称:如果此保证书中没有涉及比如干涉婚姻自由等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条款,此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