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10年来为丈夫鸣冤的历程,王哲蕊哭了。
文/图 记者 马乐
9月28日,王哲蕊终于等到了丈夫田强(化名)劳动教养期间意外死亡的追加补偿金,这是自2000年田强在狱中意外死亡,王哲蕊踏上诉讼道路艰辛10年来的最后一份“裁决”。“过去的10年,我的身心已经精疲力竭。”田哲蕊说着,眼泪抑制不住地往外流。从36岁到46岁,她八次进出法庭,无数次找寻相关部门,就是为了替丈夫平反“盗窃”的罪名。
2008年3月6日本报曾刊发《她为死在劳教所的丈夫讨清白》一文,时隔两年半,她等到了一张《关于田强劳动教养期间意外死亡补偿协议》,协议中写明补偿11万元。
进展
追加11万赔偿
10月20日,王哲蕊走进新疆赛德巨臣律师事务所,向两年来免费帮自己讨公道的陈敢、牛卫东律师送去了一面锦旗,“对两位律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两年多的时间,他们免费为我提供帮助,与相关部门协调,才最终能有一个现在这样的结果。”王哲蕊说。
两年前,已经打了8年官司的王哲蕊找到了陈敢和牛卫东,此时的她已经耗尽所有积蓄,靠着打零工的微薄收入坚持申冤。“我们知道了她的事情,觉得她确实不容易,丈夫因为误判进了劳教所,又在劳教所工作时意外死亡,死亡后只获得4万多元的补偿。每个有良知的律师都会伸出援助之手,这是我们的责任。”陈敢说。
他解释:“劳教所做出意外伤害赔偿时是以工伤的名义,但我们认为如果是工伤,那就一定要在平等的劳动关系基础上,而劳教本身属于一种强制关系,是不平等的,赔偿以工伤名义是不合理的。更重要的是,裁决田强劳教本身就是个错误。”
在2007年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中,记者看到判决写明:“认定田强盗窃并对其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属证据不足,且程序上存在瑕疵。”
“劳教关系不存在,我们认为这应该是侵害人身权的民事案件,因此最终追加了11万元的意外死亡赔偿金。”陈敢补充道。
“加上之前赔偿的4万,劳教单位对丈夫在劳教所中意外死亡一共赔偿了15万。另外还有2万元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共17万元。”王哲蕊说。
回忆
丈夫涉嫌盗窃疑点多
1995年从甘肃来疆的王哲蕊与丈夫田强在华凌经营着小本生意。2000年2月4日,水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清查房屋时在王哲蕊家床下搜出4盏应急灯和门铃等物品,并将田强带走。之后田强被送到六道湾看守所,后转至乌苏市劳教所劳教,知道丈夫确切的行踪和“涉嫌盗窃”的罪名已经是几个月后了,这期间王哲蕊没有收到任何劳教裁定书。
2000年10月9日,乌苏劳教所通知王哲蕊,田强在外出劳动时因事故死亡。
劳教所与她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包括丧葬费在内共计4.2万元。签订协议时,在王哲蕊的要求下,她终于见到了劳教所提供的丈夫的劳教裁定书,但是裁定书上写明的劳教对象并不是田强,而是一个叫“马进”的人。
后经王哲蕊多方打听,公安部门搜出的物品总价也远远达不到符合劳教裁定的金额。
艰辛的申冤路
为什么家属没有收到任何劳教裁定书?裁定书上的“马进”是谁?不该劳教的田强怎么会莫名被送去劳教?以及之后王哲蕊了解到的笔录与抓捕时间不符等种种疑问,让她自此开始了长达10年的申冤之路。
两次申请复议无果后,王哲蕊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水区法院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2002年7月她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申诉。4年后自治区高院通知王哲蕊,案件发回乌鲁木齐中级法院重审。2006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中级法院撤销水区法院2001年做出的初审判决及中级法院的裁定,案件发回水区法院重审。
2007年6月5日,水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撤销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田强劳动教养决定书。11月21日,乌市劳教委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限制田强人身自由赔偿金20747.68元。
王哲蕊认为,虽然撤消了劳教决定书,但丈夫“盗窃”的罪名依然没有取消。2008年1月29日,王哲蕊再次走进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要求劳教委赔偿田强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原告7年来为受害人申冤进行的所有活动的合理费用共计54万元,并为田强恢复名誉,向原告道歉。她曾说过,不能让丈夫在九泉之下还背着盗窃的罪名,否则自己一辈子都不会安心。
现状
疾病缠身打零工维持生活
在与记者的交谈中,王哲蕊时不时会按着头,“等待高院判决的三年时间里,落下了头疼的毛病,后来好一些, 最近又开始犯了,疼的上不了班,已经闲在家很长时间了。”
现在,王哲蕊偶尔帮别人做家政以维持生活,一双儿女也已长大,但因为早早辍学,也都在为别人打零工。
王哲蕊说:“他爸在劳教所的时候,带儿子去看过,当时去学校请假,跟老师说了他爸的情况,后来老师就说他是盗窃犯的儿子,儿子受不了,小学六年级就辍学了,后来就跟着我给别人扎被套,捡棉花赚钱。女儿也是在那个时候辍学的。我们的家,因为田强的劳教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王哲蕊啜泣着说对不起孩子们,她自己无法平复心中的委屈和痛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