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坠入地下室身亡 开发商物业被判赔偿

2010/10/30 1:49:1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张媛)由于小区地下室入口上方的遮雨板存在隐患,七旬翁秦某散步时坠下身亡。因事发现场距离地面的高度较低,且周边也未张贴警示标志或设防护措施,存在一定隐患,故开发商应承担30%责任,共计赔偿家属9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张媛)由于小区地下室入口上方的遮雨板存在隐患,七旬翁秦某散步时坠下身亡。近日,法院判决小区开发商赔偿家属9万余元,物业承担9000元。

  老人坠亡家属索赔30余万

  秦某的家人诉称,2008年12月22日下午,老人在西三旗建材城润生园小区散步时,因地下室入口上方的遮雨板存在隐患,导致老人直接从遮雨板处坠下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于一周后去世。

  老人的家属认为,地下室归高新建材城公司所有,西三旗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管理,韩建集团公司、环洋顾问公司分别作为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均应对存在隐患的地下室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要求四被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32.7万余元。

  四被告指老人攀爬有过错

  对此,四被告称,老人死亡原因并非遮雨棚倒塌、物件脱落等原因,不应适用特殊侵权的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并指老人攀爬无法承载其自身重量的遮雨棚,导致板材开裂酿成惨剧,老人自身也有过错。

  由于本案事发时没有目击者,而事发后又未报警进行勘查。在审理中,法院到现场进行勘验,发现地下室出入口水泥台面高度,遮雨棚高度均较低。在现场勘查时破损的遮雨棚已进行更换,并加装铝合金铁艺护网,外侧写有“严禁攀爬”的警示语。

  法院认定地下室存在隐患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在事发时其前往的地点和行为应有所认知,所以其自身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因事发现场距离地面的高度较低,且周边也未张贴警示标志或设防护措施,存在一定隐患,故开发商应承担30%责任,共计赔偿家属9万余元。因物业作为该小区管理单位,承担上述赔偿款的十分之一,即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