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7日,一辆货车冲上南石道街的路边石阶,撞倒路灯,一名女环卫工人被倒下的路灯杆砸中头部身亡。两年前,同样的悲剧也曾发生在市民老杨的身上。当天,一辆大货车在倒车时撞倒路灯,将正骑车上班的老杨砸死。事后,老杨的家人将肇事司机、车主及路灯管理处告上法庭,今年9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种种法律程序,老杨的家人终于等来了苦苦期盼的终审判决,获赔34万元。
飞来横祸路人身死
2008年6月14日一早,年近六旬的老杨告别家人,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上班,他不知道,一场飞来横祸正在向他逼近。8点半左右,老杨骑车行至西北路台子桥加油站前,此时,鞍山籍货车司机付某正在驾驶大货车,沿西北路由南向北倒车。可能是瞭望不到位,大货车一下撞倒了车后的路灯,路灯杆径直砸向老杨,老杨不幸当场身亡。
老杨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一双80多岁的老父母,下有一对20多岁的儿女,妻子又体弱多病,他的离去给这个家庭的打击十分沉重。事发后,***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火车司机付某负全部责任。老杨的父母、妻子、儿女作为老杨的法定继承人,一同将肇事司机付某和大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佟某、车辆登记所有人及管理人陈某起诉至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告要求追加被告
老杨家人们旷日持久的诉讼由此开始。一审中,被告方当庭拿出一组案涉路灯杆的照片,照片显示,该路灯杆铁质底座有锈迹,被告方就此认为,司机付某的过失倒车行为并不是导致老杨死亡的直接原因,老杨是被倒下的路灯杆砸死的,而路灯之所以会倒,主要是由于自身锈蚀造成的,因此,大连市路灯管理处应对其不作为行为的后果负责,要求将路灯管理处追加为被告。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路灯管理处存在责任,因此未追加路灯管理处为被告。2008年11月,该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但付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被告方再次提出追加路灯管理处为被告,得到认可,此案被发回甘井子区法院重审。此时,付某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诉讼两年赔偿无果
发回重审后,路灯管理处被追加为被告。路灯管理处辩称,案涉路灯杆于2005年安装,同年底竣工验收,经大连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该路灯混凝土抗压强度合格。该管理处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重审后认为,付某倒车时未确认车后路况的行为是该事故的根本原因,其主观存在重大过失,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是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等级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路灯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技术性问题,应由专业技术部门认定,仅凭事故现场的照片不能认定。况且,案涉车辆为重型货车,该车整备质量就达12吨多,故路灯管理处不应承担责任。
今年3月,甘井子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付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4万余元。佟某、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原告主张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认为肇事司机付某已受到严厉刑罚处罚,也是对原告的精神抚慰,未予支持。被告佟某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后提起上诉。9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虽然有了结果,但时至今日,被告方迟迟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结果,老杨的家人仍未拿到赔偿。
律师说法
不服责任认定应及时提出
针对此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常军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加害方从法律角度考虑赔偿来维护自己利益的做法固然没有错,但不能抛弃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对无辜的受害人家属应积极赔偿和救助。此案的审理之所以旷日持久,路灯管理处是否担责成为最大症结所在。但实际上,这样的争议本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里就得到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当事各方如对***部门作出的认定不服,应及时向行政部门提出异议,才能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记者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