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医院的太平间比较简陋。
10月16日报道 日前,本报接到阳春市张运锋、黄群英夫妇投诉称,黄群英于8月11日在阳春市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但第二天抢救无效死亡,夫妻俩对女婴的死因有异议,于8月13日上午向医院提出尸检要求,并与医院签署了《尸体解剖同意书》。然而,刚签完《同意书》不久,医院就通知两人,女婴尸体失踪。夫妻俩对此非常不满,要求阳春市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家属给钱是保存还是处理尸体?
记者在当地调查后得知,黄群英所生女婴死亡且尸体失踪情况属实。对于女婴死因,医院认为可能是先天性心脏病或肺发育不良等原因,家属对此表示有疑问。
据一位知情人透露,女婴死亡后,当时负责抢救女婴的医生曾叮嘱太平间的两名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尸体,因为家属对女婴的死因有异议。但这两名太平间工作人员将尸体带回太平间后,又将尸体交给了他们私自从社会上聘请来的一名年近60岁的工作人员,但意想不到的是在该工作人员的保存下,尸体失踪。知情人说,尸体可能已被运到阳江市火化处理了。
对这种说法,阳春市人民医院领导不置可否,却向记者强调:女婴死亡后,家属如对死因存有疑问要求尸检,应立即与医院签订《尸体解剖同意书》,但家属当时并没听医院的忠告,而是拖了两天才与医院签字,这样才出现意外。签完后,医院有关人员到太平间找尸体,发现尸体不见了。于是医院查问太平间工作人员,他们说婴儿死亡后,家属给了150元钱他们作为处理尸体费用,因此他们于12日凌晨6点钟处理了尸体。纠纷因此而起,家属之后数次到医院讨说法,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据记者了解,女婴尸体移入太平间前,女婴家属确曾将150元塞给了太平间工作人员。而女婴父亲张运锋表示,按照当地的习惯性做法,尸体移入太平间前都要送一个红包给太平间的工作人员,以求工作人员善待尸体,并没有说怎样处理尸体。
医院则向记者表示,当时是家属要求太平间工作人员处理尸体的,他们还有当时的录像资料。不过,医院最终也未向记者提供这份录像资料。
尸体在保存中失踪医院应负责?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认为,张先生的妻子在医院生产,其初生女儿在医院就诊,张先生夫妇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此时,停放保管女婴尸体是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定附随义务,不因医疗义务的履行而终止。但女婴的尸体却在张先生夫妇要求尸检的当天失踪,无论是尸体遗失或者被火化,院方都具有过错。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薛映界律师则表示,要弄清婴儿死因,最常见的方法是进行尸检。现在,尸体失踪,进行尸检已不可能。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婴儿死因无法查明,医院就很难证明其行为与婴儿死亡结果之前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该推定医院的行为与婴儿死亡结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
而处理该案的阳春市红旗派出所表示:目前该案还在侦查中,希望家属能与医院协商解决。
死者家属质疑死因
据张运锋介绍,妻子黄群英产前一直都在阳春市人民医院进行产检,产检结果并没有发现异常,而8月11日院方提出要剖腹产,但婴儿出生后却出现问题并抢救无效死亡。
张还表示,医生对女儿死因的说法并不一致,女婴死后他追问医生具体死因却发现,有的医生说可能是先天性心脏病,有的医生说可能是内脏先天发育不全,这让他对女婴的死因产生了怀疑。
而对此医院方面表示,黄群英在8月10日入院,因羊水过多于8月11日进行剖腹产,而女婴出世后出现皮肤颜色黑、肌力差等症状,于8月12日凌晨3:50抢救无效死亡。而主要死因考虑先天性畸形:先天性膈疝、先天性心脏病、肺发育不良等可能性大。医院对此也感到遗憾,如果女婴尸体不失踪的话,解剖后就很容易弄清死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