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余讯 刘宇星、记者刘健报道:新余市男子司某见色起意欲向女青年行不轨,在施暴中,因女青年强行反抗及自身良心发现,司某停止施暴,但强***中止仍是犯罪。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强***案,被告人司某犯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司某为新余市一民办院校的招生办教师,在工作中,他看到女青年朱某长相漂亮,便心生歪念,打起占有朱某的主意。今年5月3日下午,司某以请朱某吃饭为由,将朱某约出。其间,心怀鬼胎的司某又以先洗个澡再吃饭为由,将朱某带至新余市一家宾馆内。不谙世事的朱某欣然应允,表示自己先在宾馆客房内上网,等司某洗完澡再说。就这样,司某带着朱某来到宾馆。
进入宾馆房间后,司某假装与朱某聊了几句,便露出色狼本性,一把将朱某摁倒在床,并强行脱去朱某衣物。惊恐不已的朱某奋力反抗并抓伤司某。见朱某强行反抗且苦苦哀求,司某最终良心发现,停止了施暴。
事发后,朱某向警方报案,司某随即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司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罪,但被告人在能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