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涛
交通事故五车连环相撞,殃及路边行人黄女士受伤。为此,黄女士将涉案车辆的司机、所属单位以及保险公司等十名被告一起告上法庭,索赔近25万元。龙岗法院一审判决黄女士应得赔偿24万余元,其中承担主要责任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车辆连环撞路人受伤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两年前。据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10月31日9时许,司机石某驾驶其工作的一家包装制品中心的车辆,在深汕公路坑梓人民法庭路口左转弯时,撞到了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668路公交大巴,引发了车辆连环撞:公交大巴失控又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相撞,被撞的车又导致其他两车连环相撞。站在路边的行人黄女士母女等数人,也被事故殃及受伤。经***部门认定,石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大巴司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其他被波及导致连环撞的车辆司机和行人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直到次年5月21日才出院。承担主、次要责任的两名司机所属单位,一共为她垫付了8.2万余元的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黄女士的左下肢伤情为九级伤残,右上肢和肋骨伤情均构成十级伤残。
黄女士遂将涉案五辆车的司机、所属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共十个被告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十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4.99万余元。
一审判伤者获赔24万
一审开庭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司机石某所属包装制品中心认为,该中心为黄女士垫付了5.6万余元的医疗费,且其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仅应在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限额承担赔偿责任,黄女士索要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过多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其他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认为索赔金额过高,或认为应该由承担主、次要责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优先足额赔付。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事故中的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黄女士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数额,没有超出两辆有责任的事故车辆投保限额,因此黄女士的损失应该由两责任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黄女士赔偿,其他被告则不承担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该事故中两责任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1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一共应向黄女士直接赔偿24万余元经济损失,驳回黄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该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该公司在有责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他无责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其中3.6万元赔偿金额。此外,黄女士没有提交完税证明,仅凭其所工作药店证明其工资,依据不足。此外,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昨日,40岁的黄女士亲自到庭应诉,她对一审判决表示认同,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其他参加庭审的一审被告,也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基本表示认同。但因事故中三辆没有责任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没有到庭应诉,法官认为无法继续进行缺席审理,遂宣布休庭。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