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劫杀邻居母子后称被害者未把握逃跑机会

2010/12/11 13:05:1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我心情不好,故意杀人,他们俩不死,其他两个人也要死,总要有人死……”  昨天下午2点,余杭“8·10”母子被邻居抢劫杀害案在余杭法院开庭。警方抓住了逃往合肥的凶手,出乎意料的是,这人正是曹某家邻居许明一。

  本报记者 娄炜栋 本报通讯员 钟检法 余检法

  “我心情不好,故意杀人,他们俩不死,其他两个人也要死,总要有人死……”

  昨天下午2点,余杭“8·10”母子被邻居抢劫杀害案在余杭法院开庭。凶手许明一,竟然还是被害人的邻居。

  昨天,在被害人亲友团的注视下,他吐出的每个字、说出的每句话,就像一种挑衅,令人发指。

  8月10日凌晨,住在余杭区瓶窑镇的曹某母子倒在家里。有人入室抢劫。10岁的儿子小哲已经被杀害,身负重伤的妈妈曹某拼尽全力,打出了3个电话报警,可是她最终没有被抢救回来。

  警方抓住了逃往合肥的凶手,出乎意料的是,这人正是曹某家邻居许明一。

  许明一,32岁,中等身材。昨天,他仰着头,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

  “畜生,你怎么下得了手。”“要你偿命。”“你没有孩子?”被害人的家属都站了起来,有人想上去打许明一,被法警制止。

  许明一回过头,看了他们几眼,又仰起了头。

  “你和被害人什么关系?”公诉人问。

  “邻居呀。”

  “和被害人老公什么关系?有仇吗?”公诉人问。

  “以前的同事,没有仇。”

  “那杀人的动机是什么,是不是有预谋的?”公诉人追问。

  “没有预谋,很简单,八个字,心情不好,故意杀人。”许明一说出这些话时,依然仰着头。旁听席有人轻轻骂:“畜生!”

  “很简单,我已经到了我人生……”许明一想感慨一下,被公诉人打断了。他换了一句,“打个比方,那天晚上,他们俩不死,其他两个人也要死,总要有人死……”

  “你是怎么进门的?”公诉人问。

  “很简单,我说找她老公有事,她就让我进去了。门一开,脑子就懵了,心里很有冲动,无法控制,心情不好,他们开门就是他们死,很简单的道理。”

  又有人骂了一句“畜生”。

  “抢劫是我故意,杀人也是我故意的,说借钱只是个原因(借口),很简单,借不借得到,我都要杀人。”他越说越激动。

  “后来,她说没钱,我就说,借不借钱都无所谓的。我们就聊天,聊家里的事。”

  “我看到桌上有把水果刀,就更有想法了。”

  “你为什么要杀孩子?”公诉人问。

  “很简单,我给过他三次机会,他不逃。”许明一冷冷地回答,“第一次,小孩在别的房间,我把门反锁了,他可以逃的;第二次,我把铁门打开着,他也可以逃的;第三次,我在伤害他妈妈的时候,他看到了也可以逃的,他不逃,我就控制不住了。”

  “我记得,他躲在被子里,我朝他左边大脑打的。”

  公诉人介绍,出事后,妈妈曹某在12分钟的半昏迷状态下拨出了三个求救电话,第一个电话给她弟弟。曹某告诉弟弟,自己在家中被打劫了,叫他快报警。

  第二个电话,她打给在温州打工的老公,说家里被打劫了,赶紧报警。郑某接电话后立即拨打了110。

  0点42分,曹某惊惧、焦急,她用尽最后力气拨打了110报警。

  在被抢救的时候,她又顽强地在一张纸上,写下“许明一”三个字,这给警察破案节省了很多时间。

  许明一说,杀了人后,他想过投案自首,也两次想过自杀,没有成功,“后来我戴着帽子去ATM机取钱,往临安走,都是故意的,让警察知道我的路线,我就想让他们在抓我的时候,有枪一枪打死我,死了算了。”

  “你后悔你做的事吗?你怎么看你做的事?”法官问。

  “滔天大罪,千夫所指,希望法院从重、从严、从快、从简判决,让我死。要说悔,做这样的事都悔的,不过说这个没有意思。”

  审理结束时,被害人家属都站了起来痛骂,要去打他,被法警阻拦。被害母子的遗照被亲属们高高举着,许明一不敢回头看,后来他突然对法官说:“如果打我可以让他们泄愤的话,请允许让他们打我几拳吧。”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这个提醒,我们曾经登过,现在拿出来再登一遍——

  天黑,开门请小心

  单身妇女或儿童晚上在家,如果遇到陌生人敲门,千万不要轻易把门打开,就算对方是熟人,没十分的把握,也不要开门。

  警方建议,居民安装联网报警器、防盗窗锁等方法进行防范。只要有外人动窗,装置会马上报警。目前还有一种防盗窗锁,就是在铝合金窗上打孔安锁,使两扇窗被锁定,两边只能留出不到15厘米的空间来,这个距离既不会让人爬进来,又可以通风。

  ***同时提醒,一旦遇到入室盗窃案件,建议市民不要过激反抗。“白天在屋外发现家中有贼,千万不要擅自进屋,应马上报警。而晚上发现家中进贼,不要有过激的反抗,可以佯装咳嗽,制造声音把犯罪分子吓跑,再打110报警。“切忌反抗或者抓捕对方,这样最容易使盗贼转而抢劫行凶,威胁当事人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