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武新)前央视著名主持人黄阿原被指诈骗1500万元的消息被媒体报道。黄阿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向媒体提供该爆料的宿女士告到法院,提出索赔。日前,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宿女士不构成对黄阿原的侵权,法院判决驳回黄阿原的索赔诉求。
原告黄阿原诉称,自己曾任央视《金光综艺》、《阿原综艺》等栏目的主持人,2009年6月27日,宿女士与中华卫星电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华卫视控股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华卫视控股公司将自己在(香港)中华卫视中所占有的85%的股份中的15%转让给宿女士,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他和宿女士分别代表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成立后,宿女士按约定在第一周内支付了第一笔受让金1500万元。第二笔1500万元宿女士却迟迟不交,双方发生纠纷。宿女士通过媒体散布黄阿原是“诈骗”。
黄阿原表示,相关媒体文章发表后,他不断接到质疑、斥责、甚至恶骂的电话,说他是个大骗子,给他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精神摧残和心理伤害。他起诉要求宿女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万元、经济损失510万元,并刊登道歉信恢复其名誉。在审理中,宿女士坚持说,自己向媒体所述属实,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法院观点
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
法院认为,因宿女士从黄阿原所提供的资料中无法确信中华卫视控股公司此时已持有足以转让的股份,及(香港)中华卫视是否确实拥有足以在内地展开电视媒体业务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她与黄交涉退款无果的情况下,有被骗的感觉应属事出有因。法院确认双方存在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法院建议双方可通过另案予以解决。
法院还认为,宿女士虽将双方的股权纠纷认定为“诈骗”有所过激,但其做出上述判定所依据的事实,并非虚构亦无侮辱、诽谤之词。宿女士对双方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的认识,纯属其个人的主观认识与观点,该主观认识与观点不论正确与否,将其表达出来,属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言论自由,不构成对黄阿原的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