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弘 通讯员 朱燕佳
晨报讯 为在动迁中分得一杯羹,贪心兄长竟打起了患精神病妹妹的主意。先是哄骗妹妹与素不相识的人结婚,再伪造授权委托书,代表妹妹全权处理拆迁安置事宜,将拆迁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日前,嘉定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患病妹妹与王大龙的婚姻无效,且房屋归妹妹所有。
现年51岁的郑春华患有精神疾病。 2008年初,听闻郑春华居住的小屋将要拆迁,哥哥郑福民便开始反复思量如何才能利用妹妹的小屋多分房、多拿些动迁款。
有人说,已婚者可以分到更多的房子。郑福民在与妻弟王大龙商议后,打起了让妹妹结婚骗房的主意。不久,郑福民领着郑春华来到了婚姻登记部门。一面向登记机关隐瞒了妹妹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一面连哄带骗让妹妹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名。就这样,郑春华与素不相识的王大龙结了婚。
妹妹出嫁后,郑福民伪造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由其全权代表妹妹郑春华处理拆迁安置事宜,并再一次让毫不知情的妹妹签字。凭借上述全权委托书,郑福民与动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考虑到郑春华已婚这一因素,动迁公司分给他们价值约95万元的安置住房3套及动迁补偿款38万元。
在郑福民要求下,除一套房屋产权被登记在郑福民、郑春华及王大龙3人名下之外,另外两套均登记在郑福民一人名下,38万元的补偿款也被其领走。
2009年10月,郑春华之妹郑丽华知晓此事,觉得哥哥的行为侵犯了姐姐的利益,遂代姐姐起诉至法院。
法院以郑春华登记结婚时及婚后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依法判决确认其与王大龙的婚姻无效。动迁公司也据此收回了两套安置房,仅保留登记在3人名下的住房一套。
去年3月,郑丽华再次代表郑春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郑春华所有。
法院认为,郑春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书上的本人签字不具有法律效果,郑福民基于授权委托书将自己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之一的行为无效;王大龙基于婚姻关系获得了安置人员的地位,现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故无权享有安置房屋。因此,法院最终确认该房屋归原告郑春华所有,依法维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