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柏伊 通讯员 侯荣康
晚报讯 原告章老太家住本市东安新村,今年7月,邻居潘先生因自家门前及楼道经常出现污物,遂在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想知道是谁在恶作剧。没想到摄像头才安装了两天,章老太便提出了异议,把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他安装的摄像头。
庭审中原告章老太诉称,被告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原告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使得原告在公用部位的进出以及晾晒衣服的情况都能被看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
被告方辩称,此前,被告的门前及公用楼道经常出现污物,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经与原告交涉,原告均否认是自己所为,向居委会反映,也因无法明确肇事者,原、被告之间为此经常争吵。故被告安装摄像头是一种自助救济行为,对原、被告均有利。
被告安装摄像头后,拍摄到了原告从其家中抛出污物的行为,故原告提起诉讼,是出于报复和心虚。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目前实际居住人,自家的摄像头无论从安装位置、摄程范围及拍摄功能、角度等,均无法窥视到原告的个人隐私,也未占用公用部位,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与原告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原告的隐私权。且被告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同时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故本案原告作为最密切受侵害者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