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波 图
拿塑料袋套头,用木棍移开监控探头,21岁的孙超(化名)手持电钻深夜盗窃银行ATM机。
近日,孙超因涉嫌盗窃罪,站到了虹口区法院被告席上,检方指控其3次夜盗自助银行ATM机,涉案金额达86.42万元。
第1次未遂
插座型号不符
根据检方指控,2010年10月17日凌晨1时55分许,孙超携带手提式电动冲击钻及木棍等工具,至上海某银行自助银行。
孙超先用塑料袋套住头部,再利用木棍将自助银行内的监控探头移开,企图用电动冲击钻破坏ATM机锁眼以窃取ATM机内现金。
然而,他进入自助银行后,发现银行内的插座型号与自己所携带的电钻插头不符,遂迅速离开。
第2次未遂
插座居然没电
不过,孙超并没有放弃。回到暂住地后,他将电动冲击钻的插头加以改装。
2天后的凌晨,孙超再次“光顾”那家自助银行。“我把插头插进去以后发现电钻无法启动,才知道银行内的插座没有电。”几分钟后,孙超再次离开。
与此同时,警方通过路面监控发现有个黑影鬼鬼祟祟地进入自助银行,很快又离开。警方到现场勘察后,怀疑有人曾企图盗窃ATM机,于是加强监控。
第3次未遂
落入警察手中
2010年10月24日凌晨,孙超再次携带木棍、电钻到上述自助银行。“我刚把电钻头安装上,警察就来了。”孙超庭审时表示。
辩解
“以为只有几千元”
经过核实,孙超3次企图盗窃的ATM机内分别装有25.75万元、32.34万元及28.33万元现金。
据此,检方认为,孙超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虽未得逞但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的起刑点为无期徒刑,鉴于盗窃未遂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因此建议法院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孙超及其辩护人并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有不同看法。孙超辩称,他根本不知道ATM机内有80余万元,“以为只有几千元”。
辩护人表示,孙超3次前往ATM机作案,均没有携带背包、提包等装钱工具,而ATM机内的钱款新旧不一且无捆绑等包装,这说明孙超本人从来没有想到过ATM机内会有几十万元的现金,即使想到了也没有打算全部拿走。据此,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过高。
虹口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