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护主被砍死 老板以非工作时间拒赔

2011/1/27 10:37:2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钟紫薇) 酒吧老板与人发生斗殴,急呼自己酒吧的保安“护驾”,打斗中该名保安被砍死。故汪某应当对小吴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汪某向小吴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6252.57元。

  法院认定事发时存在雇佣关系,判老板赔偿24万元

  讯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钟紫薇) 酒吧老板与人发生斗殴,急呼自己酒吧的保安“护驾”,打斗中该名保安被砍死。想不到老板表示,保安之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只能赔尸体火化费。最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酒吧老板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万余元。

  老板惹祸急召保安到场

  死者小吴2009年3月到汪某的酒吧做保安。2010年7月2日上午,汪某突然打电话给他,说自己在常平一家西餐厅出事了,让他赶来帮忙。小吴接到电话告诉自己老婆一声后就匆忙出去了。一个小时后,小吴的妻子接到电话得知小吴出事并已被送往医院。待其赶到医院后,小吴已经停止呼吸。

  小吴的妻子认为,汪某对丈夫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汪某只给尸体火化费,于是她将汪某告上了法院。汪某却认为,小吴是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与他人打架而死亡,纯粹因其个人行为造成,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无关,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事发非工作时间但存在雇佣关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事发时并非上班时间,小吴也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被砍死,但汪某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要求他来保护的行为属于汪某的个人行为,应认定为汪某个人临时雇佣小吴保护其人身安全,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汪某应当对小吴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汪某向小吴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6252.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