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过马路,身后突然传来的滚滚车轮声让他受惊倒地;与此同时,货车驾驶员一个急刹,驻车于伤者跟前。即使双方并未发生“亲密接触”,但事后伤者还是坚持将车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8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伤者的诉讼请求。
离奇:行人被吓倒在车前
2008年12月2日,杨某行经重庆奉节县鱼腹开发区一旅游码头附近时,他准备从北向南横穿宽达14米的双向四车道的马路。
杨某走在路中间时,突然听到身后传来车轮声,被吓到的杨某一时不能动弹。与此同时,货车驾驶员胡某见路上有人,也开始猛踩刹车。而瞬间响起的刹车声,更是令杨某惊慌失措,其一下跌倒在公路上。
待大货车完全停住时,其右后轮已留下了长达12米的刹车拖痕。幸运的是大货车与杨某并未发生接触,但货车距离杨某倒地的位置极近。然而,杨某却在倒地时致其腿部受伤。在经医院治疗后,杨某仍留下了9级伤残,且尚需5000元的后续治疗费。
事发后,当地***部门介入调查,通过勘查现场、审核胡某的驾驶资质等,得出的结论为: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即杨某和胡某)有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杨某坚持要车方赔偿的问题,警方的回复是,杨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伤者坚称被撞伤
***的处理结果,不能让杨某信服。2009年初,杨某向法院起诉。当年3月,杨某曾一度撤回起诉。但不久,杨某再次向奉节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的损失。杨某认为自己的损害后果系胡某驾车将其撞倒所致,但未举示相应的证据。
奉节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杨某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其伤情与胡某驾驶车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杨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车辆经过此路段时,明明看到路中间有行人,但其却没有鸣笛,突然蹿出来把我吓倒了。”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想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判决:车方不担赔偿责任
在二审审理期间,该案争议的焦点仍是杨某的损伤与被上诉人胡某的驾车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法院称,杨某系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杨某主张其遭受损害系胡某驾驶的车辆撞倒所致,故他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从杨某的证据材料看,并不能证明杨的受伤系胡驾驶的车辆撞倒所致,且奉节县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现场,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故通知当事人不按交通事故处理。
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该案中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害与胡某驾驶车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审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