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正苑小区一地下室起火,消防官兵将被困住户疏散到室外。(本报资料图片)
男子连烧24间地下室只为“被重视”
□去年6月25日至27日,正苑小区、专汽小区等处连发9起纵火案
□去年12月9日至12日,专汽小区、中桥三巷、日月星光小区又发生多起地下室纵火案
本报记者 刘青霞 实习生 马晓婕
他制造了“6·25”“12·9”地下室系列纵火案。
自去年6月25日以来,嫌犯陈某分两个时间段共在地下室纵火24起。
他为什么要纵火?嫌犯是个什么样的人?带着诸多疑问,日前,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12·9”专案组***。
200***
专案调查系列纵火案
说起“6·25”“12·9”地下室系列纵火案时,天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12·9”专案组成员杨健依然记忆犹新。
2010年6月25日至27日,天山区青年路正苑小区、碱泉街专汽小区、诚盛花园小区和三工某居民小区连发九起地下室纵火案。
经消防现场勘察,判断系人为纵火,经天山区公安分局技术人员勘察分析,将九起案件并案侦查。市公安局将此案列为2010年一号督办案件。
但一段时间以来,警方一直没有获取有价值的线索,此类纵火案也再没发生。
2010年12月9日至12日,青年路正苑小区一期、二期,碱泉街专汽小区、西河街中桥三巷、碱泉街日月星光小区再次连续发生多起纵火案件。
据现场勘察和“6·25”专案组掌握的情况,警方认定这两起系列纵火案系一人所为。
警方与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了“12·9”专案组,抽调200余***加入专案组,全方位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大量侦查,线索渐渐浮出水面,警方围绕这一线索,迅速锁定了一名重大嫌疑人。
同事印象
他在单位是老实人
12月14日23时,西山附近一家人正在聚餐,有人敲门。屋内吃饭的人用惊异的眼光打量着“不速之客”。
“陈某在吗?”来访***问道。话音刚落,屋内的人将目光落在一名30多岁的男子身上,他,就是陈某。
“有起案件需要你配合调查!”***说。陈某迟疑了一下,站起来,没说任何话,跟***走出了房间。
在初审当天,陈某给***的第一印象就是性格孤僻,话不多。
审讯中,陈某表情镇定,一脸无辜,发誓称自己是老实人,是无辜的,是警方抓错了人。
但当***向他出示大量证据后,陈某低下了头。
审讯工作并不顺利,警方先后五次对他进行了审讯,仅审讯笔录就达50多页。
五天后,陈某开口了,如实交代了其作案的经过。
陈某被抓后,警方来到陈某的单位了解情况。
单位领导和同事对他的评价是“不爱说话”“老实人”。
审讯期间,陈某的家人曾来找过办案***,家里人怎么也不相信平时“沉默寡言”的陈某会做出这种事来。
嫌犯口述
一次次纵火让我觉得满足
身高1.7米左右的陈某,体形略胖,说起话来语速较慢。
陈某交代,2006年与妻子离婚时,孩子才一岁。
本来性格内向的他,此后更加沉默寡言,甚至见了熟人也不主动打招呼。
2008年,陈某从库尔勒来到乌市,在家人安排下,来到三坪农场一单位上班。
陈某在单位很少与同事交流,他狭隘地认为,不论他多么努力都不会受到领导和同事的重视。
于是他决定做一些“不会造成太大危害的事情”来引起人们重视。
“一次,我到地下室取东西,看见纸屑垃圾,当时有一种冲动难以抑制,就点燃了垃圾,火烧了起来,越来越大,地下室都是烟雾,我害怕了,于是赶紧又将火扑灭了。”
陈某交代,第一起纵火实验让他很兴奋,有一种满足感。
于是,他便着手制造了“6·25”地下室系列纵火案。
陈某说,自己也怕被发现,所以作案时,他会选择老式居民楼或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小区,有的是地下室门没有锁,有的是锁坏了。
纵火之后
他总是远观灭火场景
“6·25”系列纵火案发生后,陈某像往常一样回到单位上班。
2010年年底,陈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在家中休息养伤。正是在养伤期间,他再次作案,制造了“12·9”系列纵火案。
每次纵火后,他都会站在远处等消防来现场灭火,看到消防队员灭火和警方现场勘察的情景,他内心就会产生一种莫名的满足感。
***告诉记者,陈某作案时没有任何助燃物,就是打火机,找好目标就点火。甚至在小西门购物时,发现一居民小区地下室没上锁,又放了一把火。
不仅如此,有时候陈某在作案时,还会顺手牵羊偷走一些居民放在地下室闲置的旧电器。
目前,陈某已向警方申请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警示】
预防是关键
乌市公安局消防局相关人员提醒市民:预防地下室火灾,首先要做到不在地下室乱堆放可燃物,以免被烟头或鞭炮等火源引燃;同时,还要多检查自家地下室的电路,以免电线短路后发生火灾。
另外,小区物业部门应该做到加强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单元门应该尽可能安装防盗门。此外,小区物业部门还应加强小区内的巡逻,要对租住人员及外来人员加强出入登记。
【律师说法】
控制能力已削弱精神病人也担责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康明远说,纵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由于纵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证明陈某行为的确丧失辨认能力,那么对于刑事责任部分是不承担的。反之,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