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析知名度较低明星侵权纠纷案特征

2011/3/2 14:41:1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东城法院对受理的知名度较低的明星侵权纠纷案件调研发现五大特征 而原告则主张,将其形象与被告产品、服务相关联极易造成公众误解,使自己“被代言”,存在“侵权牟利”事实。

  东城法院对受理的知名度较低的明星侵权纠纷案件调研发现五大特征

  小明星打官司多为炒作

  相亲节目中被炒热的女嘉宾、电视剧中的女二号……一些刚刚出道、知名度和影响力均在一、二线之间的明星偏爱打官司维权,但最终却又总是以“调解”了事,东城法院对受理此类演艺明星人格权侵权纠纷进行调研,发现该类案件有以下特征。

  特征一

  知名度通常不高 靠打官司炒作

  与著名演艺界明星原告不同,此类案件原告明星多为知名度不高的演艺人员,或属被媒体炒作的“道德观与公众所认可的普遍道德不符”的争议性人物。

  他们希望通过状告媒体、女性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吸引媒体关注并报道,客观上起到扩大自身影响力、增加知名度的效果。

  特征二

  多要求被告在知名媒体公开道歉

  多起案件的原告代理人为某一固定的职业律师群体。

  诉讼策略上,赔偿金额多为10万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等同于同类产品、服务的代言费用,要求在大型、知名媒体以一定版面公开赔礼道歉。

  取证手段上选取律师见证的形式固定侵权行为,并采用国内知名网站、报刊图片证明原告主体适合,不采用常见的公证方式。

  特征三

  只提供证据复印件压低诉讼成本

  原告一般只提供被告网站页面打印件,杂志复印件,省略公证环节的额外成本;地域管辖上,原告选择自己实际居住的侵权行为地法院进行诉讼,压低交通成本。

  为查明事实,法院需要进行反复比对、核实,甚至多次前往外地调查,办案周期长,查证工作量大。

  特征四

  多为明确“合理使用”还是“侵权牟利”

  实践中被告多采取模糊手段减弱使用图片与原告的相似性,认为原告系公众人物,适度使用其形象属“合理使用”作为。

  而原告则主张,将其形象与被告产品、服务相关联极易造成公众误解,使自己“被代言”,存在“侵权牟利”事实。

  特征五

  当事人双方都有较强调解意愿

  由于原告社会影响力不高,而被告多为浏览量、发行量不大的网站、报刊等地方性媒体,纠纷发生后被告已及时撤销、销毁涉及侵权的网页、宣传材料,双方诉讼中争议不大。

  即使在所获赔偿低于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告多考虑到前期诉讼成本不高,且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相对耗时,故选择接受调解协议,向法院撤诉。

  文/记者王巍通讯员崔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