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确认当事人与宣武医院签的补偿协议无效
本报讯(通讯员朱文君记者王巍) 李女士作为被拆迁户,将房子腾空后交给宣武医院,后者则支付给李女士拆迁补偿款,但这一协议最终却被法院撤销。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的依据是,李女士在签订协议时患有精神类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没有效力。
据了解,李女士所居住的房屋位于宣武医院的改扩建范围内。2009年4月7日,李女士作为被拆迁人,宣武医院作为拆迁人,双方签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改扩建一期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女士于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后交与宣武医院,宣武医院于2009年4月21日将拆迁补偿款给付李女士。
协议签订后,2010年1月8日,李女士的丈夫高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宣告妻子与宣武医院签订的协议无效。高先生表示,妻子在2009年4月7日与宣武医院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时,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女士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其在2009年4月7日签订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据此鉴定结论,作出了宣告李女士在2009年与宣武医院签订“拆迁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判决书。后李女士依据该判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她自己与宣武医院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宣武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承办法官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是正确的,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