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武新)邢大爷乘坐大客车从河北赵庄至北京金星桥,在京开高速公路进京方向大兴工业区出口附近下车,恰巧一辆轿车从此经过将其撞出。邢大爷不幸身亡。邢大爷的家人将大客车的实际所有人闫先生和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告到法院。昨天,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此案。
昨天9时多,邢大爷的弟弟与律师赶到法庭。邢大爷家人的代理人介绍说,2009年6月15日,邢大爷乘坐大客车从河北赵庄至北京金星桥,在京开高速公路进京方向大兴工业区出口南侧下车,案外人刘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将由东向西步行的邢大爷撞出,造成邢大爷当场死亡。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大兴交通支队认定,案外人刘某负事故30%责任,邢大爷负事故70%责任。事发后,案外人刘某对邢大爷的家人做出了赔偿,刘某的车辆所在保险公司也支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
邢大爷的家人认为,大客车司机和实际所有人闫先生没有将乘客邢大爷送到指定车站下车,而是让邢大爷在高速路上下车,没有尽到确保乘客安全的义务。他们将大客车司机、大客车实际所有人闫先生以及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告到法院,索赔35万余元。
一审:
大客车主 被判赔偿13万
一审法院认定,邢大爷与涉案车辆所有人闫先生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闫先生作为运输人负有将乘客邢大爷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但涉案运营车辆不仅未将邢大爷安全送达目的地,反而在全封闭高速路上让邢大爷下车,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闫先生赔偿邢大爷的家人13万余元,被告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闫先生和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乘客没票 运输公司拒担责
在二审开庭中,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对邢大爷的乘客身份提出质疑。该公司代理人表示,邢大爷的死亡是交通事故所致,与该公司没有关系,由于邢大爷没有车票,邢大爷与该公司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该公司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邢大爷家人的代理人说,事发后,警方对驾驶大客车的司机、大客车实际所有人闫先生做了笔录,肇事大客车司机说,从河北赵庄上了一个老头,将老头卸在了高速路上,闫先生对警察表示,当时老头是自愿下车的。这位代理人指出,笔录中大客车司机所说的“老头”指的就是邢大爷。“邢大爷没有车票,但他身上有一张闫先生的名片。”这位代理人还说,在本案中,运输公司从闫先生运营过程中收取费用,所以运输公司应当与闫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后,闫先生对记者说:“邢大爷没有车票,我记不清他到底是不是乘客。”闫先生告诉记者,他的车辆从河北往北京赵公口跑长途,有乘客在途中要求下车,他会在方便的地方为乘客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