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女士用手机街拍***执法时与***发生冲突并受伤,随后,林女士将***告上法庭,要求书面道歉和赔偿包括医药费在内的4万多元经济损失。近日,广东省始兴县法院一审判令***向林女士当面道歉和赔偿4千多元的医药、交通等费用。宣判后,林女士称将上诉。
2010年8月2日中午12时许,始兴县***大队的一批执法人员在该县文化路,对街边卖西瓜的数名流动商贩进行现场处罚时双方发生争执。此时,从旁边经过的林女士见到了***与商贩争执的画面,立即拿出手机进行拍摄。当***人员发现林女士在用手机拍摄照片后,上前制止。其间,林女士被两名***人员强行推离现场摔倒在地造成轻微伤,其手机被夺去后损坏。争执中,林女士用另外一部手机报警,始兴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随后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调查。警方最后决定,对***部门陈某殴打林女士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同时指出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林女士所受的是轻微伤,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2万元的请求也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