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偷喝饮料且不缴纳所谓的罚款,30岁的袁女士被超市保安队长强迫脱去衣服非法搜身。昨天该案在海淀法院不公开审理,涉嫌非法搜查罪的嫌疑人周洋出庭受审,对于被害人提出的2.5万元赔偿,他只愿承担2000多元医药费及交通费。被害人袁女士坚决不接受。
女顾客被喝令***抱头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9月22日17时许,因认为被害人袁某偷喝了一瓶饮料,33岁的超市保安队长周洋在海淀区北洼路物美超市保卫部门办公室内,强行翻看袁某随身携带的包,强迫袁某撩起上衣,褪下裤子,并持橡胶棍对着袁某胸部、腿部殴打,致袁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记者在法庭外见到了袁女士,她红着眼圈告诉记者,当天周洋将她关在办公室,先是言语威胁,让她交6000元罚款。因袁女士身上只有100多元,周洋便夺去她的包,找出两张银行卡,让另一保安拿着银行卡取钱。周洋先是用手打袁女士嘴部,又用警棍殴打其腿部、手臂,逼她说出密码。
由于袁女士说错了银行卡密码,周洋恼羞成怒,便问她“结婚了没有”,袁女士称没有,周洋便逼着她脱去内衣和裤子,然后在原地转圈给他看。其间周洋还用警棍触动袁女士胸部及隐***,还说“你不是处女,我是过来人”等等。周洋还让袁女士蹲在地上,双手抱头,过了很长时间,才让袁女士将衣服穿上。周洋还威逼她让家人送钱,见袁女士坚决不从,只好将其放走。
“现在我的精神压力很大,见了男的就害怕,浑身哆嗦,心跳加速,”袁女士说,此事导致她月经失调半年之久,她丈夫等家人都受到严重影响。事发之后,超市以及被告方均未向她表示任何歉意。袁女士原本在北京经营一家饭店,现在由于受惊吓一直未能正常上班。
被告称可从罚款中提奖金
周洋在出庭之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言语中始终为自己辩解。
“她态度非常不好,挺不耐烦的。”周洋说他也曾讲道理,可袁女士不听,他一急就失去理智,打了她嘴巴,之后因为袁女士不愿赔偿,就拿橡胶棒打她腿、肩膀,她一躲就打到她胸部了。
“我抓过很多小偷,他们都愿意赔偿,不像她这样。”周洋说,之所以让袁女士***服并转圈,是因为工作经验告诉他,大部分小偷都会把东西藏在身上。他当时提出要袁女士掏300元赔偿金,并非6000元,也没有让她抱头蹲在地上。
周洋说,他在物美超市已经工作6年,当队长一年半,每年都要抓100多个小偷。“保安抓小偷是为超市挽回经济损失,所以业绩考核上会有好成绩,有的小偷态度特别好,愿意赔偿经济损失,这些赔偿会交到超市,超市按照赔偿数额和营业比例,给我们一定比例的奖金。”
“其实我感觉自己没什么权力,确实侵犯人权了,”周洋说,但保安的工作非常辛苦,而超市要按照赔偿数额给保安抽取一定比例的奖金,他在看守所期间也认识到,这种从罚款中抽取奖金的规定其实是不合理的。
对于袁女士提出的2.5万元赔偿,周洋表示不同意,称他月收入才2000元,家里还有一个1岁多的小孩,赔不起。此案未当庭宣判。
超市称被告属于个人行为
据了解,周洋并非正规的保安员,只是超市负责防损、打扒的内保人员。
承办该案的海淀检察院检察官白磊介绍,超市保安没有搜查顾客的权力,更不能随意殴打顾客,即便是公安机关,也须出示搜查证或搜查令后,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搜身检查。正当的处罚手段是将盗窃者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据悉,此案最初在指控罪名方面有过争议,检方曾考虑过3种罪名,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说,因周洋让顾客***并不是为了满足性心理,难以成立;而敲诈勒索罪,被告并未取出钱来,也够不上敲诈勒索的起刑点。
物美超市方面表示,周洋搜查顾客属于个人行为,与超市无关。对于抓到小偷罚款提成的说法,超市方面称负责人不在,无法回答。据被告家属介绍,目前周洋已被该超市辞退。
据悉,超市保安因非法搜查罪被公诉的刑事诉讼在本市还是首例。实际上,超市非法搜身的现象并非罕见,近年来,这类案件屡屡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民事纠纷面目出现在法庭。
去年8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过一起涉及超市非法搜身的民事纠纷。23岁的女青年小芳(化名)将海淀区双榆树超市告上法院,索赔十万余元。小芳称在去年3月5日她在超市发双榆树店购物,结账后被一名未穿保安制服的男子强行拉扯,怀疑她偷了东西,扭送到超市办公室。在办公室内,小芳被迫脱掉衣服接受检查,警察到场后未发现小芳偷东西,但超市方面却没有道歉。经诊断,小芳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后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如果遇到超市保安强行检查,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审理过此类纠纷的民庭法官指出,超市作为企业法人,本身并不具有刑事侦查权,也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在发现超市顾客涉嫌盗窃的行为时,不应主张将顾客带入办公室,“私设公堂”,进行“审讯”。消费者如遇到超市提出到办公室问话的情况,应首先选择主动报警,原地等候警察到来。
本报记者 王蔷